首页 会员服务:18613300628 人才服务:13466576209 资质热线:13391509550(官微同号)

长乐区营滨路提升改建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服务JGJC合同段招标文件补遗书(编号1号)(招标公告)

长乐区营滨路提升改建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服务JGJC合同段招标文件补遗书(编号1号)

 

各投标人:

经招标人研究,现将长乐区营滨路提升改建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服务JGJC合同段招标(招标编号:G3501820102199408002)有关事项补遗如下:

一、招标文件有关补充、修改部分

1.发布工程量固化清单

2.补充PDF文件格式招标文件,与2020年8月14日在长乐区公路水运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cljt.fuebid.com/hyebid/website/index.jsp)所发布的edox格式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增加第2.3.16款:本项目交工检测不含桥梁动静载试验。

二、问答、澄清部分

1.问:关于招标文件信用评分标准我方认为此项目使用福建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单位信用考核结果作为信用评分标准不妥,主要理由如下:

1)本项目并非高速公路项目,却采用专用于福建省高速公路的“福建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单位信用考核结果”作为信用评分加分项,明显偏向特定投标人,对未参与福建省高数公路的试验检测单位构成了明显歧视。

2)根据福建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单位信用考核主要针对工地试验室考核,与本项目的工作内容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服务项目不一致。

3)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考核结果的通报”,明确指出“考核定级结果仅适用于参加同类工程投标”,即“福建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单位信用考核结果”只使用于福建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的工程投标,明显不适用与本项目。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本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我方认为应使用适用于本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分标准。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三、招标文件中与上述补遗相关的内容均相应补充、修改、细化,与本次补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并按本补遗书执行。

附件:1.工程量固化清单及相关表格

2.招标文件(PDF)

 

招   标   人: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