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3.2 | 投标报价 | A-1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生产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3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4当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或大小写不一致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
A-5投标总报价不得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
第二章 3.4 |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函) | A-6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等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第二章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A-7按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第二章 5.2 | 开标程序 | A-8按投标人须知5.2款第6条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第三章 | 形式评审 | A-9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10投标函规定签字、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11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12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光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13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若有委托代理人的,在联合体协议中须明确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14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15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齐全,投标文件上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1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派委托代理人。且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资格评审 | A-17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18投标人的财务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A-19投标人的业绩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A-20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1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5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2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6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3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响应性评审 | A-24 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85%时,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的内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5 安全生产费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方式填报,其他暂定金额(暂列金)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6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7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8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9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3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未承诺满足以下内容或者投标文件不满足以下承诺内容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
A-3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32不得有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3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其他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