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分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1.1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评审要求为: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现将评审要求更改为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中3.评标程序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扫描件,以便核验。;现更改为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至第 3.5.3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扫描件,以便核验。
本澄清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各潜在投标人已获悉。